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立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树兰,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某某市。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裁判日期 立案日期2021年3月2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21日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9月1日至10月4日陆续从原告处拿货,产生货款19840元,已付11840元,至今还欠货款80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20年12月11日写下欠条,但被告未按欠条约定履行支付货款义务。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8000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8000元乘以20%的计算,为16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意见被告陈某某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被告陈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如下内容:“今欠电缆货款人币¥捌仟元整。陈某某,2020.12.11日,×××0436。”
审理中,原告陈述:原告是做电线电缆经销代理的,铺面在南宁市江南大道物资库房。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从原告处共拿了八批货,产生货款总额19840元,被告已付货款共计11840元,付款时间及金额分别为:2019年11月20日支付4000元、2020年3月14日支付1500元、2020年5月17日支付2000元、2020年6月20日支付3000元、2020年12月11日支付1340元。付款方式包括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转账。八笔交易都有送货单,送货单记载交易货物具体规格,送货单上的“德美电缆”是原告个体经营字号。《欠条》上没写被欠款人的名字是因为这是双方的交易习惯。
本院查明 本院意见原告提交《欠条》有书证原件,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可以证明其主张,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定案依据。被告从原告处进购电线电缆等货物,原告已经依约将货物交付完毕,被告应按时足额支付货款。被告未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8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双方未约定违约金的收取,故原告主张被告按欠款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但是,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构成原告的资金损失,本院酌情从原告起诉之日起,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计付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判决主文一、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赵立伟支付货款8000元;
二、被告陈某某向原告赵立伟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3月2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付);
三、驳回原告赵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诉权利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黄夕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沈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