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林州市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龙山街道城关镇王家庄东巷8号。 法定代表人:杨名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庆,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林州市。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任志国,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林州市,现住林州市桂园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林州市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志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州市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州市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州市万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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