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方北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772787077M。
负责人:聂光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姚晓利,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邢路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邢路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