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香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爱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宁县。
被告: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宁县回龙镇龙口村1组。
法定代表人:覃事敦,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汤香香与被告新宁县龙口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标的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