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段鸣(曾用名雷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朝晖,湖北盈悦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颜宏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崇阳县人,住崇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雷段鸣与被告颜宏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段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新华、被告颜宏凯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雷段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其中借款本金7万元,自2020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本金24万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2020年5月19日前欠付利息2.5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14日,被告以经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立据借款7万元,约定年利率为10%。被告付息至2019年2月5日后收回原借条,向原告重新立下7万元借据,约定年利率为10%。后被告于2020年3月17日支付了一年的利息7000元。2015年12月13日、2016年12月27日、2018年6月7日,被告以缺少资金为由向原告分别立据借款4万元,10万元,10万元,合计借款本金24万元,约定年利率均为10%。至2020年5月19日,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未偿还本金,经计算,被告还欠原告利息2.5万元,为此,被告收回原三张借条后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6.5万元的借据,约定年利率为10%。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借款本息,但被告以无钱为由拖延至今。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被告颜宏凯承认原告雷段鸣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颜宏凯偿还原告雷段鸣借款本金31万元及利息(其中本金7万元,自2020年2月5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其中本金24万元,自2020年5月20日起按年利率10%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颜宏凯偿还原告雷段鸣2020年5月19日前利息2.5万元。 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63元,由被告颜宏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章文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菊 书记员饶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