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军(系李某2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李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李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曲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2与被告李某1、李某3、曲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军,被告李某1及其与李某3、曲某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王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某2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李某2申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彩礼12.2万元变更为10.5万元,本院裁定予以准许。事实和理由:原告和李某1通过网络相识,后于2019年7月8日订婚,王诗朋作为媒人,订婚当天原告给付李某1及其父母8.8万彩礼(银行卡一张)。××××年××月××日左右,原告按照被告当地习俗,给付被告1.7万元见面礼(现金)及其其他物品。××××年××月12日原告和李某1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结婚仪式举办后,李某1又向原告的父母索要1.7万元。2020年4月李某1离开原告家中。2020年6月21日在××路××楼××号房××,原告发现李某1与(杜某)在房间内已经发生不正当两性关系,双方发生争执,李某1报警,公安机关出警,双方关系闹僵。另外,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告应该返还彩礼,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但是被告均不予返还,原告被迫无奈只能起诉至法院,望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李某3、李某1、曲某辩称,1.不认可原告主张的彩礼金额12.2万元,认可订婚时的8.8万元彩礼,原告主张的××××年××月××日给付的1.7万元见面礼及结婚仪式举办之后给付的1.7万元,被告认为并不是彩礼,并且金额不准确,××××年××月××日给付的1.7万元,实际原告方给被告1.1万元,这1.1万元是原告与李某1结婚仪式举办之前送喜帖的钱,用于购买原告与李某1结婚用的物品而赠予李某2与李某1的,并且当时李某1的父母向原告回礼1000元现金,回礼时证人王某也在现场,可以证明该事实,另外6000元,是原告父母赠送给新娘新郎买结婚衣服的钱,李某1用该款项全部给原告购买了结婚衣物,并未花在自己身上,原告起诉状中陈述的结婚仪式举办后,李某1又向原告父母索要1.7万元并不属实,并非彩礼。2020年4月1日,原告母亲马洪珍、父亲李云军分别向李某1转账1.1万元和6000元,原告与李某1是××××年××月12日举办的结婚仪式,而原告父母是于2020年4月1日向李某1转的款,时间间隔三个月,因此该1.7万元不可能是原告父母给付李某1的彩礼,实际情况是因为原告赌博,欠下巨额外债,李某1为给原告还债,将自己父亲的信用卡借与原告还债,原告父母为了给原告偿还李某2套刷的李某1父亲的信用卡,而将钱款转账给李某1,用于偿还其父亲的信用卡;2.原告自身存在赌博的恶习,因赌博导致债务缠身,数额巨大,原告的赌博恶习严重影响了双方感情,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直至分手的主要原因;3.原告除了存在赌博恶习之外,还存在严重的暴力行为,曾多次对李某1拳脚相加,李某1在为原告偿还赌债的同时还要承受其家庭暴力,这也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4.本案彩礼早已用于给原告偿还赌债及用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的日常生活消费,故不应当予以返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某1系李某3和曲某之女。李某2和李某1于2016年通过网络聊天相识,于2017年初初次见面,于2019年春开始同居。2019年7月8日,李某2和李某1举行订婚仪式,当天,李某2一方给付李某3银行卡一张,内有8.8万元存款。××××年××月初,李某2和李某1双方商议结婚事宜,但因双方发生矛盾,李某1损毁了自己的身份证,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年××月12日举行结婚仪式前,李某2一方让媒人到李某1家给付李某1的母亲现金1.7万元及其他礼品一宗,李某1一方向李某2一方回礼1000元。××××年××月12日,李某2和李某1举行结婚仪式。××××年××月18日,李某2向李某1书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本人李某2在××××年××月18日欠李某1共计10.5万元”,李某1在2020年2月份将该欠条撕毁。在李某2和李某1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多次通过手机银行、微信、支付宝互相转账。2020年4月初李某1从李某2家搬出。2020年6月19日李某1其他异性开房(共计两天)。2020年6月20日,李某2因寻找李某1给李某1打电话,李某2向李某1表明如双方不能共同生活可以考虑分手,李某1向李某2表示,分手的事以后再协商。2020年6月21日凌晨,李某2带人来到李某1与其他异性开房的房间内,双方发生冲突,李某1随即报警,经公安机关调解,李某2和李某1于当天签订调解协议书一份,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李某2及李某1自行处理自己的伤情,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2.李某2及李某1自今日起互不联络,互不干涉对方的生活;3.李某2及李某1彩礼等经济纠纷,如任何一方有异议,需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合法解决,不得以此为由滋事或影响对方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依据我国民间婚俗,订婚男女之间的财物往来,俗称彩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李某2和李某1仅举行了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某1在与李某2未明确解除婚约关系的情形下与其他异性开房,该行为具有过错,李某2请求李某1返还彩礼,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李某2虽曾向李某1出具过10.5万元的欠条,但李某1已主动销毁欠条,欠款事实真伪不明,本院不予认定,考虑到李某2和李某1同居时间较长,双方共同生活支出较大,李某2也确曾因赌博欠债,对双方感情有一定不良影响,本院酌定李某1及其父母共同返还李某2彩礼3.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李某1、李某3、曲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李某2彩礼3.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收取1200元,由李某2负担800元,李某1、李某3、曲某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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