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叶世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被执行人区杰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朱志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世健与被执行人区杰成、朱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8民初38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一、区杰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叶世健偿还借款18600元及利息;二、被告朱志勇对被告区杰成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详见判决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费182元,由被执行人区杰成、朱志勇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市财产查控网等方式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区杰成、肖嘉欣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国路689号5座1梯2902房。经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变卖)网络平台对上述房产进行公开司法拍卖,该房产最终以880829.45元拍卖成交。因上述拍卖所得款880829.45元在扣除执行费用(包含本案受理费167元),并清偿优先受偿债权后,剩余分配价款为0元,故本案参与分配的普通债权的受偿金额为0元。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除已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财产,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求贤
审判员 刘卫华
审判员 陈红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简明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