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阜康市连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博峰西街祥和花园小区14幢一层商铺11号(1区3段)。
法定代表人:李志杰,该公司经理。
被告:马美兰,女,****年**月**日出生,回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阜康市连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美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阜康市连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基于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阜康市连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阜康市连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34元,减半收取计267元,由原告阜康市连城房地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