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邵振明,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华荣,公民代理。
被告:朱正刚,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负责人:周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明。
被告:宁波瑞豪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克。
审理经过 原告邵振明与被告朱正刚、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瑞豪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邵振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邵振明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