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淑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光明林场退休工人,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原告:王昭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光明林场林政防火员。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原告:王照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白河林业局制材厂买断工龄工人,住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

被告:安图天正光明发电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安图县二道镇。

法定代表人:朱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吉林功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与被告安图天正光明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正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被告天正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停止二次施工给原告在林蛙养殖中带来的侵害。2、对被告继续施工再次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3、案件受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00年,原告王淑华与白河林业局光明林场签订了林蛙养殖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光明林场48、62、63林班共计675公顷的林地用于养殖林蛙。同年,原告王淑华与王昭华、王照军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三人合伙在上述林地内养殖林蛙至今。天正公司于2018年4月至2020年8月末,对原告承包的林蛙养殖沟系进行施工,造成自然环境破坏,而且对林蛙沟系内河流进行施工,形成人工水渠。造成的经济损失,原告已于2019年9月2日起诉到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经延边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评估鉴定结论为:被告施工截止到2020年8月末给原告造成一个养殖生长周期的林蛙全部灭失,(即:2016年、2017年、2018年2019年增养殖的林蛙)也就是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商品林蛙收入的经济损失,经一审、二审法院判决,被告由于施工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执行完毕。原告2020年度增养殖的林蛙于9月以后进入河道冬眠,由于被告2020年冬季对河道进行二次施工,造成入河冬眠的林蛙全部灭失,致使原告损失扩大,而被告至今未给予原告赔偿新增加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被告因继续施工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如下:被告在二次施工中给原告再次造成2020年增养殖林蛙灭失,2023年的商品林蛙经济收入损失补偿费、赔偿款暂定1万元,具体金额以鉴定为准。

被告辩称

天正公司辩称,一、被告已经对原告进行了充分赔偿。原、被告因财产损害赔偿一案,已经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2020)吉75民终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已经履行了赔偿责任,赔付原告992,935.40元。该赔付标准是依据延边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对原告48、62、63林班林蛙及微菜进行了充分赔偿。

二、原告应当提供证实其林蛙再次损失的证据。被告在2020年对原告进行的赔偿数额是参照林蛙全部灭失情况下的金额。在上一次诉讼中的鉴定,是按照林蛙全部灭失进行的鉴定作价。事实上,被告的施工并不可能导致原告养殖的林蛙全部灭失。若原告提出其在2020年增养林蛙,应当提交其增养林蛙的来源、数额、设备设施投入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0日,原告王淑华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光明林场签订《经济沟系承包合同书》,约定原告王淑华承包光明林场48、62、63林场675公顷的林地进行林蛙养殖。合同签订后,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合伙经营涉案沟系。2018年4月份,被告光明发电公司开始在原告承包的林班内进行施工,占用林地189160平方米,毁坏原有林蛙越冬河流,挖人工导流渠,经延边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涉案沟系养殖的林蛙及种植的经济作物薇菜的损失共计992935.40元。

另查明,本院(2019)吉7503民初271号民事判决判令:一、被告安图天正光明发电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各项经济损失992935.40元。二、驳回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的判项已经执行完毕。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而且,延边吉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评估的是损失价格,对于施工的起止时间并不是其评估项目,并不能以此确定被告的施工时间。且在被告的工程没有竣工之前,原告若投入,其扩大的损失不应支持。因此,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王淑华、王昭华、王照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林区中级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