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锁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军,新疆诚丹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临潼区,系被告张毅之弟。
被告:喀什贝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岳普湖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何修言,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韩锁民与被告张毅、喀什贝斯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韩锁民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锁民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锁民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56.00元,减半收取,由韩锁民负担10928元,退原告韩锁民109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