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蒋贤德,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梅,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魏如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石嘴山市惠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魏如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宁夏启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黎倩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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