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镇市晟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常兴店镇常兴村。 法定代表人:曹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育红,男,****年**月**日出生,满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上观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 法定代表人:崔国海,系该合作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礼,系天津德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1980年7月31日,满族,系该合作社职员,住辽宁省。
审理经过
原告北镇市晟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上观股份经济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戈育红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献礼、赵亮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北镇市晟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诉讼请求:起诉要求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出租协议书无效,后变更为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出租协议书。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出租协议书。原告认为,对出租协议书中的荒地性质存在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上述协议书。
被告辩称
被告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上观股份经济合作社辩称,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和观点,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原告违反生态红线。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2月27日,原告与被告就肋岔沟荒山签订了出租协议书。2021年4月16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涉诉出租协议书是各自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被告无异议,且此主张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此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原告北镇市晟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镇市常兴店镇观军场村上观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出租协议书。 案件受理费947.5元,原告北镇市晟明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 莹 人民陪审员 袁立永 人民陪审员 檀丽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 多 书 记 员 王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