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卜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虎丘区。 被执行人:袁升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卜民与被执行人袁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505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认:一、被告袁升峰确认结欠原告卜民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11万元,分期支付如下:自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2000元,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3000元,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本金3000元,剩余17000元于2023年12月底前还清。二、如被告袁升峰未按约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被告所有欠付款项视为立刻到期,原告卜民有权就被告袁升峰所有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原、被告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四、案件受理费3860元,减半收取193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2230元,由原告卜民负担。因被执行人袁升峰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卜民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1223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1583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被执行人迄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网络)存款、证券、保险、工商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信息; 三、2021年3月9日,本院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苏州市不动产情况,查明无不动产登记信息;另,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查明其在户籍地范围内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2021年3月10日、2021年5月13日、2021年6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信息,查明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苏E×××××、苏E×××××汽车两辆,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7月22日;申请人应于上述财产查封期限截止前30天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未申请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因系轮候查封且执行中尚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暂无法处置。 五、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关联案件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江苏省范围内无作为权利人案件; 六、2021年7月23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悬赏保险方式查询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且无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未执行到款项。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谈话笔录,邮寄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0)苏0505民初2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嵇建平 审判员  李 凯 审判员  王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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