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华优利(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699033593。
法定代表人:何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维,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莹,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蚌埠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6505413Y(1-1)。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新华优利(北京)科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蚌埠科瑞压缩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新华优利(北京)科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新华优利(北京)科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