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志义,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
被执行人:陈凯,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武县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0)豫0821民初333号判决,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陈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修武县七贤大道支行的账户62×××72存款1058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