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郑荣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朱志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荣华与被告朱志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5000元。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郑荣华与被告朱志清系同村朋友关系。2010年间,原告曾向云峰信用社贷款45000元,由被告担保。原告取得贷款资金后,将其中款项15000元出借给被告。2020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条》1份,载明“本人云峰镇长濂村朱志清向郑荣华借得人民币壹万伍仟元(15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至今未偿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被告朱志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荣华借款本金1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朱志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李秀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候风果
书记员谢雪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