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旭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啸蔚,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运睿,北京华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伊州区友谊路鲜鱼轩特色火锅店,经营场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D区(原二期二栋二层)。
经营者:王霞。
被告:谭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
审理经过 原告张旭生与被告伊州区友谊路鲜鱼轩特色火锅店、谭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张旭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旭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张旭生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72542.8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张旭生已预交806.79元),由原告张旭生负担,由本院向原告张旭生退回781.79元。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芮雪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十 八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查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