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双合盛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城关镇辰龙花园1幢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MA6GJQTE6Y。 负责人:熊卫。 委托代理人:胡琪隆,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项中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住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双合盛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项中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双合盛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撤诉,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贵州双合盛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贵州双合盛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龚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