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有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周庆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嘉峪关市,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翟有罡与被告周庆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翟有罡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翟有罡撤诉。 案件受理费3870元,减半收取计1935元,由翟有罡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近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敏 书记员 伏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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