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口县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石钟山东大道68-48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9664768928P。

法定代表人:杨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66663684M。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海庭,男,****年**月**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口县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赵海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2021年3月1日,原告湖口县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口县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系自主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口县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取25元,由原告湖口县亿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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