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文某国,男。 被执行人:谭某华,男。 被执行人:康某贵,男。 被执行人:周某新,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湘04民终1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后自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周某新、谭某华未履行。2021年7月23日,申请执行人文某国与被执行人康某贵达成和解协议,康某贵支付160000元赔偿款后,文某国对其应付下差赔偿款自愿放弃并免除康某贵连带赔偿责任。2021年8月3日,本院发放给文某国赔偿款160000元。至此,被执行人周某新应付赔偿款为70794.53元,被执行人谭某华应付赔偿款为115848.15元。现因被执行人周某新、谭某华暂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文某国向本院请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两年)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志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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