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石头道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唐陆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婉婷,女,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庄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绥芬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56.36元,减半收取即1028.18元,由哈尔滨新世纪公共设施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