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王智慧,男,****年**月**日出生于内蒙古通辽市,蒙古族,初中文化,现于辽宁省。
审理经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5日,作出了(2019)辽1224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智慧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共同民事赔偿人民币40895.98元(已赔偿)。刑期自2018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宣判后,被告人及其同案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起抗诉,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23日,作出了(2019)辽12刑终11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凌源第六监狱于2021年9月6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2019年09月至2021年03月期间,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呈报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减刑八个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罪犯王智慧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在劳动改造过程中,曾获表扬四次,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报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案件审核表、检察机关出具的检察意见书等证明材料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智慧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智慧准予减去残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