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926638112A),住所地:西宁市城东区大众街86号(大众花园一楼)。 负责人:赵蓉,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任成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与被执行人任成芳银行卡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102民初42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任成芳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借款本金90183.21元、利息2665.38元、罚息557.47元、律师费1200元、案件受理费1079元,上述合计95684.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任成芳承担执行费144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成芳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东支行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42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李处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雪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