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祖周,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

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武宣县武宣镇朝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李仲兴,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爱国,该公司股东,被告之一。

被告:邓爱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苏祖周与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邓爱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祖周、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苏祖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2月至6月的工资75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8年2月1日至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务工,2019年6月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终止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尚欠原告工资7500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工资款,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公正裁决。

被告辩称 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与实际情况相符,给予认可;2.原告是其公司临时聘请的临时清洁工,是雇佣关系,按月计酬;3.原告是桐岭新天地小区的业主,已经拖欠其公司的水电费几年,要求进行抵扣后多还少补。

邓爱国辩称,工资可以支付给原告,但要扣除原告所欠公司的水电费及原告爱人黄焕珍向公司预支的450元。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邓爱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祖周支付工资款7500元。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广西耀珑置业有限公司、邓爱国负担。

上述债务如逾期履行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陆华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黄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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