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某1,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原告:苏某2,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

被告:吴某1,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被告:吴某2,女,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1、苏某2诉被告吴某1、吴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苏某2、苏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某1、苏某2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某1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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