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辉南县杉松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辉南县杉松岗镇。法定代表人:佟述萍,镇长。 委托代理人:高璐,吉林政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辉南县丰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南县杉松岗镇安山堡村。法定代表人:李伟,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辉南县杉松岗镇人民政府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辉南县丰源食品有限公司的财产1.位于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建筑面积1577平方米的车间(吉房执杉第6号);2.位于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建筑面积354平方米的制冷机房(吉房执杉字第2004008号);3.位于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建筑面积805平方米冷库(吉房执杉字第7号);4.查封被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15094.10平方米(出让取得,辉国土资用字第045号)及其相应附属设施,保全金额共计15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辉南县丰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1.位于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建筑面积1577平方米的车间(吉房执杉第6号);2.位于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建筑面积354平方米的制冷机房(吉房执杉字第2004008号);3.位于杉松岗镇安山堡村建筑面积805平方米冷库(吉房执杉字第7号);4.查封被申请人国有土地使用权15094.10平方米(出让取得,辉国土资用字第045号)及相应的附属设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高俊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鸿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