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某1,女,汉族,住址抚顺市东洲区。

被申请人:李某2,女,汉族,住址抚顺市东洲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春香、李春芝、李某1、李娜诉被告李某2继承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2名下抚顺银行存款:账号01×××05,金额15000元;账号01×××70,金额2000元;账号01×××21,金额4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并保全金额以75000元为限,并申请人李某1以其在抚顺银行的银行定期存款23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对被申请人李某2的抚顺银行账号01×××05,金额15000元;账号01×××70,金额2000元;账号01×××21,金额40000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保全金额以75000元为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李某2名下的抚顺银行的银行账号01×××05,金额15000元;账号01×××70,金额2000元;账号01×××21,金额40000元予以冻结,并冻结金额以75000元以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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