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减刑卷

罪犯闫卫东,男,1977年出生。

审理经过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卫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141 739.7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2日作出(2012)粤高法刑执字第920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刑期自2012年6月12日起至2031年12月11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2015)兵二刑执字第0079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11日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0日作出(2018)兵02刑更84号刑事裁定,对该罪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30年3月11日止。罪犯闫卫东于2013年6月16日调入第二师米兰监狱服刑。

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因罪犯闫卫东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2020年12月7日在第二师二二三团司法所社区矫正中心视频开庭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指派检察员高德祥、吕刚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米兰监狱民警曹毅、王波出庭报请减刑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报请减刑的理由和意见: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自觉遵守监规,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罪犯减刑六个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二师分院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的报减意见。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罪犯闫卫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平均成绩政治90分,文化92.1分,技术89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履行民事赔偿300元,财产性判项部分履行。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登记表、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罪犯闫卫东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闫卫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9年9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审 判 长 于 新 玲

审 判 员 盛 云 华

人民陪审员 史 伟 江

裁判日期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 孙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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