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立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经营场所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018号(长钢控股集团内)。
经营者:符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兴,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雨,湖南湘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陶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幸福路207号。
法定代表人:万勇民。
第三人:江西鼎信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塘路西侧、北辰御景园南侧雍景豪园7#楼裙楼夹层1-23室。
法定代表人:王任华。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立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与被告江西省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陶癸、第三人江西鼎信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立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长沙市天心区立顺建筑工程设备租赁部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