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金城寨街22号。
法定代表人:秦江峰。
被执行人:洛阳新区大酒店工程建设指挥部,住所地洛阳洛龙区政和路与永泰街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红卫。
被执行人:吴红卫,男,1972年03月12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被执行人:赵秋英,女,1969年05月15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
审理经过
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新区大酒店工程建设指挥部、吴红卫、赵秋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3执他268号执行裁定书,指定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执行,现我院已依法立案受理。
请求情况
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于2018年8月13日变更为河南台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但本案申请执行人名称为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且洛阳中院(2020)豫03执他268号执行裁定书载明名称为洛阳台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主体不适格,申请执行人未书面申请名称变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2021)豫0311执1592号案件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