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建军,男性,1964年10月15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韩保现,男性,1959年05月01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和尚桥镇张固店村。
法定代表人:韩保现。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王建军与韩保现、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长葛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的判决(调解):
一、被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韩保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建军借款本金188万元,并支付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借款年利率22.4%计;其中94万元自2012年9月12日起计算,另94万元自2012年9月20日起计算;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韩保现清偿上述债务后;有权向借款人杨永刚、杨继周、长葛市吉原机械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原告王建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韩保现负担。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无法处置(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长葛市宏成板业有限公司的部分厂房,暂无法处置)。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已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