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卫谚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曲沃县。 被执行人卞庆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卫谚庭与被执行人卞庆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725民初36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谚庭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卞庆峰至今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卞庆峰名下无可供执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卞庆峰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卞庆峰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查明被执行人卞庆峰名下无持有股票(股权)。 三、已向被执行人卞庆峰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卞庆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卞庆峰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叶维娜 审判员 肖成军 审判员 耿红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