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住所地山西省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小组。
负责人:付保英,村民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民,该司家沟小组党支部书记。
被告:付保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寿阳县人,现住寿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与被告付保温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寿阳县朝阳镇中曲村司家沟村民小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