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刘某松,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松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黔2634刑初6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12日移送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松缴纳罚金5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刘某松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督促其立即履行罚金缴纳义务。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不间断对被执行人刘某松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税务缴纳情况、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互联网银行信息进行查询,除了已经冻结并划拨的银行存款1744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通过线下调查及委托调查的方式对被执行人刘某松住所地房产登记、收益类保险、公积金缴纳以及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刘某松采取限制高消费行为。
综上,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后,除了已经冻结并划拨的银行存款1744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634执16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予以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