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敬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告:朱玉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敬新与被告朱玉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敬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玉楼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敬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玉楼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2.诉讼费由朱玉楼承担。事实和理由:朱玉楼因妻子住院需资金周转,于2018年8月26日向马敬新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款后,朱玉楼一直未予偿还,引起诉讼。
被告辩称
朱玉楼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朱玉楼经本院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及举证权利,根据马敬新的当庭陈述及其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朱玉楼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8年8月26日向马敬新借款10000元,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该10000元款项出借后,朱玉楼未予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朱玉楼与马敬新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根据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本院对朱玉楼尚欠马敬新10000元借款本金未还的事实予以确认,朱玉楼应承担偿还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朱玉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马敬新借款本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朱玉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舒 瀚 人民陪审员 郑会娟 人民陪审员 陆政建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杨滨旭 书 记 员 郝怀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