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永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建华,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涛,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负责人:郭盛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翔,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玥,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佳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琨,北京德恒(银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杰诉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张佳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永杰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永杰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永杰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彩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