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忠勇,男,****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琳,女,****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炳石,江苏清竹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忠勇因与被上诉人何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2020)苏0684民初40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徐忠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徐忠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上诉人徐忠勇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丽云 审 判 员 张 敏 审 判 员 王作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牟森琳 书 记 员 杨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