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邹学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邹群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 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和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阴县。系邹学兵之妻。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邹学兵与被申请人邹群群、原审原告廖和荣赡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1)陕09民终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邹学兵申请再审称,申请人邹学兵不服本案一审、二审判决,原审中对邹群群实际收入的认定证据不足、不充分,影响了本案审理判决结果。被申请人夫妻均在外地务工,有固定收入,原判判定每月支付申请人夫妻每人250元赡养费过低,应当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的标准认定。请求对该赡养纠纷一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邹学兵、廖和荣将养女邹群群养育长大,现在邹学兵、廖和荣年老体迈,无固定收入来源,邹群群应当尽到赡养扶助义务。申请人要求邹群群对其夫妻二人每人每月承担2000元的赡养费,邹群群认为超出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经查,邹群群现育有两个孩子,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原审根据当地一般生活水平、被赡养人的劳动能力状况、自理情况、实际需要和赡养人的经济负担能力,酌情确定被申请人邹群群每月向父母支付500元赡养费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并无不妥。邹群群承担赡养费的同时,更应当在日常生活中多给于父母关怀照顾,使父母精神上得到慰藉,感情上得到寄托,让老人安享晚年。综上,邹学兵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邹学兵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春 审判员 黎英 审判员 王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