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彬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被执行人:付丙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樊彬强申请执行付丙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樊彬强与被执行人付丙川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豫0611执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