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某1,男,2013年2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法定代理人:张某2(系张某1之父),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格格,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梁延仙,男,1957年12月,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河县。
被申请人: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青河镇友好北路205号环保局大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推霞马吉提,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1与被告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梁延仙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某1于2021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延仙、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账户存款136639.64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张某1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号6543001181820210002971001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延仙、青河县遨游旅游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内的136639.64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具体时间以协助执行通知书起止时间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