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秦某,女,1987年8月1日生,汉族,住新乡市凤泉区。
被执行人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秦某申请执行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申请人秦某依据本院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限期给付申请人2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王某名下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王某名下存款以20290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