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成羲,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申请执行人:王洪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现住黑龙江省鸡东县。

被执行人:曲保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大学文化,现羁押鸡西市看守所。

018。

被执行人:鸡西市天翔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民主委(社会信用代码9123030006919048X2)

法定代表人:徐志刚,男,鸡西市天翔牧业有限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成羲、王洪财与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钱)为801000.0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下发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采取了强制措施,将其加入了失信黑名单、限制消费令。并对被执行人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了线上及线下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证券无股份、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房产无登记,且被执行人曲保刚因刑事犯罪现羁押于鸡西市看守所,天翔牧业有限公司法人徐志刚联系不上(电话停机状态),被执行人曲保刚和天翔牧业有限公司名下未查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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