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靖永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被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靖永江与被告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靖永江、被告王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靖永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为33000元;剩余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银行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时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后于2017年11月9日被告重新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并约定借款年息12000元,借款期限2年。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迟迟不予偿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
王涛辩称,现在经济困难,这笔借款慢慢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0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因不能偿还,被告于2017年11月9日给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靖永江现金60000元整,年息12000元,总共2年利息24000元,总共84000元,大写捌万肆仟元整。借款人王涛,证明人靖坡,17年11月9号”。因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本息,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有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佐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对符合法律规定部分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涛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靖永江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时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王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