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跃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李绍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被执行人李从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2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绍青、李从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绍青、李从贵收到执行通知书后5日内分别偿还申请执行人周跃进借款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李绍青、李从贵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绍青的银行存款218020.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从贵的银行存款218020.2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罗立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文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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