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52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徐耀祥,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勇,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龚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审理经过

裁定理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龚龑的起诉。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准许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龚龑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九龙仓(中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悦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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