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灌阳县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被告人范辉渝(绰号“猴子”),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灌阳县。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4年11月13日、2017年1月19日、2018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灌阳县看守所。
立案日期2020年4月7日
开庭日期2021年4月19日
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灌检刑诉(202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辉渝犯盗窃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查明事实2020年11月29日11时许,被告人范辉渝溜门进入被害人文七二(八十七周岁)家中,将其存放在阁楼上陶瓷罐内的现金6000元盗走。2020年1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范辉渝再次溜门进入被害人文七二家中,将其放在房间床垫下的现金10元盗走。案发后,被告人之父代为退赔被害人文七二经济损失5000元。
本院意见被告人范辉渝的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且入户盗窃,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大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主文一、被告人范辉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2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范辉渝退赔被害人文七二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零一十元。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