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城口县庙坝镇永富建材门市,住所地城口县庙坝镇庙坝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584296481T。

投资人:余昌波,城口县庙坝镇永富建材门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兴(城口县庙坝镇永富建材门市经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李秀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城口县庙坝镇永富建材门市(以下简称永富建材)与被告李秀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富建材的诉讼代理人李继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秀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永富建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225元,并从2018年12月30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违约金,按每日6.15元支付;2.本案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放弃向被告主张违约金,即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款9225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建材装饰材料,经双方一起结算后尚欠原告方9225元,并于2018年9月4日当天出具《欠条》一份,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多次催收,被告均以各种理由不予支付,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李秀波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案件事实如下:被告李秀波于2018年在原告永富建材购买建材,未付清欠款。于2018年9月4日,被告出具给原告欠条一张,约定,李秀波于2018年9月4日向余昌波购买瓷砖货物,欠付9225元,定于2018年12月30日支付;如果超出还款期限未付,违约金为每日6.15元执行。被告在该欠条欠款人一栏签名并捺印。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定向原告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欠条足以证实被告欠付其材料款9225元。现被告未按欠条约定付清欠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922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当庭放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等诉讼权利,相应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李秀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城口县庙坝镇永富建材门市材料款92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秀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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