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保全人:宋彬,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张婷婷与被保全人宋彬纠纷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已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宋彬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2,000元的财产;冻结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在中国工商银行昌吉玛纳斯支行的32,000元存单作为担保。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5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2021)新2324执保1046号案对被保全人宋彬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2,000元的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2021)新2324执保1046号案对申请保全人张婷婷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昌吉玛纳斯支行的32,000元存单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